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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建立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

日期:2018-10-01

为规范学校干部监督管理,增强中层领导人员正确履职尽责的意识,更好地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山东大学以中层领导班子换届为契机,于2018年6月出台《山东大学经济责任告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起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

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立足于早提醒早防范,促进中层领导人员事先了解并落实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暂行办法》从制定依据、告知对象、告知内容、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告知对象涵盖了学校管理的教学、科研、机关、直属及附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属企业领导人员,并根据不同类别领导人员的岗位特点制定了不同告知内容,同时明确了任前告知的组织实施方式,学校管理的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任前告知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校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任前告知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人员任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送达《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告知书》并签署回执。任职期间或离任时,学校将根据规定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存入干部档案,同时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的确立,有助于领导干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完善了我校“任前有告知、任中有监督、任期有整改”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实现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是我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巡视整改要求、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又一项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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