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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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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字〔2014〕15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4年11月27
 
 
山东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七部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山东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决定等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审计结果公开、审计结论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在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组织部、人事部、财务部以及被审计对象负责实施。
第五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权责对称、审用结合;
(三)奖惩结合、有责必究。
第六条  审计处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信息随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出具结论性审计文书后,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分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部、财务部、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
(二)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将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三)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审计落实整改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作为对干部管理的参考依据及信息资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需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追究责任;
(三)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组织部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组织处理的,结合被审计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通报批评、岗位调整、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建议;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人事部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审计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财务部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帮助被审计单位搞好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经济秩序;
(二)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加强财经管理,按照审计意见落实整改;
(三)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被审计干部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二)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严格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对拒绝、拖延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情况,审计处进行督促、检查,并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二)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困难和问题;
(三)督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落实;
(四)对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论,对审计结果利用不当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对审计结果运用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部、财务部分别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干部档案、人事档案和财经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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