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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建设工程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日期:2017-03-05


山大财字〔2016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学校招标采购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依法进行招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实施招标采购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需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项目应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七部委第30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 财政部令第74]的规定及程序实施。

第五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相关规定,按需选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应严格依法公开,做到公正、透明。

第六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采购项目若符合下述特殊情形之一者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在同一个建设工程计划项目下,为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满足下列条件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可申请单一来源方式从原中标人处添购,但其所有添购资金的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施工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附属小型工程”是指该小型工程已包括在原项目范围内,在主体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会影响投入使用、为工程主体服务的相关室外、零星、遗漏小工程等;

2.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勘察、设计项目;

3.为保证与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需从原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处添购的货物。

第七条 校内新建、改造、维修的燃气工程以及电力增容工程、主体加层工程,因施工安全责任等原因,不分限额均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

第八条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各有关管理职能部门应按《山东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各负其责之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1.根据工程特点、难点和技术要求设定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结合企业业绩和信誉档案,拟定非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初选名单;

2.拟定采购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编制采购预算,起草采购公告,提供招标采购所需各种资料;

3.参加审核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等各类形式的联席会议;

4.负责踏勘现场及技术条款的答疑。

(二)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1.接收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项目论证资料及采购相关资料;

2.审核采购方式;

3.组织审定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答疑、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等各类形式的联席会议;

4.负责此类采购项目的审核,报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审批。

(三)审计处职责

1.参加审定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等各类形式的联席会议;

2.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

第九条 采购项目前期资料的提交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需向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采购项目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性及采购方式论证资料(会议纪要或论证报告)。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建设工程和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研究并会签。按采购预算金额(以下简称金额)权限划分如下:

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报分管建设工程和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会签;

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分管建设工程和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会签;

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由分管建设工程和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会签;

(二)提供招标采购所需的经设计院盖章签字的完整设计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条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的编制与确定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完整有效合法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性资料(含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相关技术条款补充资料),确认后向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提交;

(二)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编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工程预算),由采购管理部门初审后提交审计处审核;

(三)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由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答疑、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通过后,报送采购管理部门,由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发送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留存查阅。

第十一条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答疑、工程量清单、按规定需要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确定后,由采购管理部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出。

第十二条 采购公告按照采购方式依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或山东大学采购网等国家和学校指定媒体发布。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标采购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且竞争有序的招标采购机制,保障学校各项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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