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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山大审字[2015]8号)

日期: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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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审字〔20158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财务预算执行与

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2015623

 




山东大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预算有效执行,保证决算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采取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预算执行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事前介入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年度对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在预算年度后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九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包括预算管理原则,预算控制机制,预算管理组织体系,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等方面。

(二)预算编制原则是否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总体是否做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是否积极稳妥,支出预算是否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三)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能否与学校及本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收入测算、支出核定、项目遴选、编制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程序,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无调整项目的详细内容和措施、调整原因和有关说明,有无预算调整方案,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的情况。

(六)财务预算信息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分析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四)各预算单位和附属单位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并及时上缴收入,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减免收入等行为,是否存在私设“账外账”、“小金库”问题。

(五)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政策规定,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规定账户等问题。

(六)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入账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

(七)有无利用往来账户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在代管款项中直接列收等问题,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等行为;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审批权限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无虚列支出、挤占、挪用、滥发钱物、变相套取、损失浪费等行为。

(四)各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入账是否准确分类,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互挤占问题。

(五)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有无利用往来款项、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七)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执行的结果与预算之间的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二)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执行结果是否配比,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三)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结果是否真实、合法、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四)学校各项保证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方法是否合法、有效;

(五)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重点审计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果或效益情况,是否取得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六)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告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决算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真实情况。

(二)填列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衔接一致,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表外资产、负债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事项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中真实反映。

(四)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恰当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 否健全、有效;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是否遵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资产处置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 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资产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 整,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 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和管理,是否 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是否存在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八)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六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分类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借款是否真实、合法,大额借款是否经过论证和规定程序批准,其使用效益或效果如何。

(四)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五)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六)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等事项。

第十七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余额是否准确;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是否存在随意调节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余额和增减额等问题。

(二)各项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和挪用情况,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八条 收入和支出审计的内容参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将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按照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审计组长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校预算、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文件、所依据的资料以及学校领导的批示、会议记录等;

(二)学校已批准的年度预算,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

(三)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银行对帐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账表;

(六)被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账表及分析报告;

(七)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财务报告;

(八)预算执行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九)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十)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并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具体实施步骤按照《山东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负责人,经复核、审定,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有关校领导,发送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报告审计意见落实整改情况。 审计处应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有意拖延、拒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单位,审计处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

2015623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6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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